交單結匯
A.交單
交單是指出口商(信用證受益人)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(guī)定的全套單據,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,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匯方式,由銀行辦理結匯。
交單應注意三點:其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(guī)定相符,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,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,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(guī)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。
交單方式有兩種: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,在運輸單據簽發(fā)前,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,發(fā)現問題及時更正,待貨物裝運后收到運輸單據,可以當天議付并對外寄單。另一種是一次交單,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后一次性送交銀行,此時貨已發(fā)運。銀行審單后若發(fā)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,耗費時日,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匯安全。因而出口企業(yè)宜與銀行密切配合,采用兩次交單方式,加速收匯。
B.結匯
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后,銀行接信用證規(guī)定的付匯條件,將外匯結付給出口企業(yè)。我國出口業(yè)務中,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,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的。主要結匯方式如下:
議付信用證中規(guī)定,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,“UCP
5OO”規(guī)定,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。
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,除上述出口押匯外,還采用另外兩種:一是收妥結匯,即收到單據后不敘做押匯,將單據寄交開證行,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結匯
;另一種是定期結匯,即收到單據后,在一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匯,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。因此上述兩種方式,對議付銀行來說,都是先收后付,但按“UCP
5OO”規(guī)定,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,只能算是代收行。
若國內代收行愿意敘做出口押匯(議付),則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貨款,但此時該銀行僅以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向開證行要求付款,不具有開證行所邀請的議付行的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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